申请人:陆翔,身份证号码:430xxxxxxxxxxxx
委托代理人:饶xx,湖南华胥律师事务所,执业证书编号:
被申请人:创远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
地址: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xxx号
法定代表人:刘洋
申请事项:
1.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元。
2.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.5元。
3.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绩效元。
以上三项合计共:.5元。
事实和理由:
申请人与2019年5月1日开始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,2021年3月28日,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,以人员优化为理由,非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,并通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底之前离开公司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,被申请人应按照2N的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经济补偿,被申请人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均收入为4000元,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两年,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元。
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,申请人从2020年7月以来每周向被申请人提交本周的工时,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工时记录,共计加班时间为276小时,其中工作日加班为169小时,周末加班为107小时。根据申请人的工资计算,申请人的时薪应为4000\/21.75\/8=23元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,工作日加班工资为工资的1.5倍,周末加班工资为工资的2倍,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(169x1.5+107x2)x23=.5元。
被申请人入职时,人力资源承诺年收0不低于十万,且申请人的员工薪资构成为平时工资加年终绩效。2020年年初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了2019年的年终绩效元,参考被申请人员工的薪资构成以及申请人前一年的绩效数据,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年终绩效元。
此致
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申请人:陆翔
2021年x月x日